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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发放边境贫困国营农场专项贴息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关于发放边境贫困国营农场专项贴息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1年8月13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云南省农垦总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场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新疆、黑龙江、云南、内蒙古、广西五省、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
  国务院国阅(1991)43号《关于研究扶持贫困国营农场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决定:“将扶持贫困国营农场的工作,纳入国家的扶贫开发计划。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由农业部负责。”“‘八五’期间,每年增加贴息贷款1亿元,由人民银行专项安排,农业银行组织发放,使用贷款的单位或个人负担利息为月息2.4厘,其余利息差额由中央财政负担。”经商定,此项贴息贷款,集中用于经农业部审定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云南、内蒙古和广西五垦区118个边境贫困国营农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贷款的原则和使用范围
  此项贴息贷款既要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择优投放、债务落实、按期收回的基本信贷原则,又要考虑其它国家对贫困农场政策扶持的特点,尽可能给使用贷款单位以方便,充分发挥此项贷款的作用。鉴于贫困农场目前的实际困难,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可适当降低,但不能低于20%。贷款投放重点是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适合发挥本地资源优势,有助于尽快脱贫致富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机设备更新、新技术推广等生产项目。
  二、贴息贷款的管理
  此项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根据各垦区财政体制、经营管理等不同情况,对黑龙江和新疆两垦区试行统借分用统还的贷款方式,即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所在省、自治区农业银行分行统一办理借款手续,统一还本付息,贷款分别用于各边境贫困农场;云南、内蒙古和广西三垦区实行谁用谁借谁还的贷款方式,即由各边境贫困农场向当地开户农业银行具体办理借款手续和贷款的还本付息。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所在省、自治区农业银行分行提出借款申请时,要同时提供各农场用款计划和项目评估报告,经农业银行省、自治区分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省、自治区农业银行分行要认真监督其贷款使用到位。无论采取何种贷款方式,都要坚持贷款政策、条件和程序,严禁挪用。
  使用此项贴息贷款的生产项目由农垦部门组织立项、筛选,贷款项目计划的编报程序实行自下而上的申报制度。各边境贫困国营农场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项目、按年度向其开户农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当地农业银行评估签署意见后,上报垦区主管部门。各垦区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筛选和汇总并征得省、自治区农业银行分行、财政厅同意后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业部根据各垦区贫困面的大小、贫困程度的轻重、扶贫规划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于上年的第四季度提出贷款建议指标,由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同审定;下年初,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一次性下达给五省、自治区农业银行分行,同时抄送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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