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贷款问题的通知
(1991年5月18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
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和国务院发布的《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的精神,为开拓就业门路,增加劳动岗位,缓解就业压力,进一步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各地银行要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给予积极支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银行要从一九九一年起在信贷资金上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并每年在国家下的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各有关专业银行见通知后要给予积极支持,并落实好有关贷款具体事项。
二、各地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的贷款,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各地银行要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使用贷款的引导和管理,促进企业提高用款效益。对目前已有贷款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继续给予支持,并进一步搞活现有资金存量,挖掘企业资金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