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实抵贷的行为准则,是依法清收,维护借贷双方是合法权益。用以抵偿贷款的非货币资产必须是:
1.贷款抵押品和已经过协商、仲裁、判决了的抵贷财产;2、经过鉴定确认同时具备有价值、好保管、易变现三个条件,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有价证券;3、抵贷实物评估作价不足抵偿贷款本息的差额部分,仍由借款人或负有连带责任者承担偿还;4.对如数偿还确有实际困难的,经过有权行批准,可酌情减免利息或“内销外挂”。
五、以实抵贷的评估作价,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原则上应根据抵贷物资的现值、考虑市场变化以及实物转运、保管、变现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等,由银行会同有关方面和借款人协商确定,或请物价、标准、计量单位咨询商定。
银行与借款人达不成以实抵贷协议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或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六、以实抵贷收回的实物,要千方百计地尽快处理变现。经办行可以直接拍卖或委托有关经营部门代卖,也可以采取转让、租赁等方式,以转让费、租金收回贷款。对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汽车等,可先向借款人索取有关证件,待变卖后,再由购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对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的物品,应交国家有关单位收购;对出售时需要调增或调减价格的,要经过县、市行领导集体讨论审定。出售抵贷实物,不属于商业经营,县市行要向当地税务部门说明情况,申请免税。
七、以实抵贷收回的实物,在未处理变现前要切实保管好,务必做到:1.银行对已作价收回的非货币资产,要建立明细帐簿,分别借户,按各种有价证券的发行年限,各种实物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作价金额进行准确登记。2.保管要因地制宜,宜于就地保管的,要尽量就地保管,确需集中保管的可由县、市行负责保管。无论在原处保管,还是转移到其他场所保管,都必须有专人负责,防止因保管不善丢失、损失。3.保管人员要定期盘点库存实物,按月与会计、信贷部门核对帐目,做到帐物、帐簿相符。4.保管人员和银行内部人员及其家属、亲友,不准以任何理由私自动用、低价购买和无偿占用抵贷物品,否则,以违纪论处。
八、以实抵贷收回的实物,要建立健全核算手续。1.银行办理以实抵贷账务处理的主要依据是:银行与借户商定的《财产作价协议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书,或法院的仲裁书等。由信贷部门据此填制《非货币资产清收(处理)通知书》(格式由省、区、市分行统一设置、印发)。2.会计部门凭信贷部门提供的《非货币资产清收(处理)通知书》,进行帐务处理。对抵贷资产未处理变现前,纳入会计表外科目核算,统一增设“非货币资产占款”表外科目,具体核算手续由各省、区、市分行确定。3.核算金额以非贷币资产作价金额为准。处理变现收回贷款时,按“利随本清”的原则进行帐务处理。4.处理实物变现发生损失时,在没有确认呆帐以前,继续在原呆滞贷款帐户反映,已确认为呆帐的,按有关呆帐办法和手续处理。5.处理实物变现发生价值升值超过贷款本息部分,纳入“银行非业务收入”科目核算。6.处理变现发生的差旅费等间接费用和公证费、委托保管费等直接费用。可冲减非货币资产的变现价款收入。
九、上述规定,农村信用社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