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以非货币资产抵偿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1年3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年来,农业银行在全国清理信贷资产和清收非正常贷款工作中,不少行为了尽量减少贷款损失,会同有关方面,对于一些关停企业和呆滞贷款户,采取以非货币资产抵偿贷款的方法,收回了一部分呆滞贷款。以非货币资产抵偿贷款是一种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急待研究解决的问题。现就非货币资产抵偿贷款(以下简称以实抵贷)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以实抵贷是落实“借钱还钱”的变通办法,是深化治理整顿社会信用的重要内容。这样做有利于维护信贷原则,盘活呆滞资金,减少贷款损失,促进信贷结构调整。办理以实抵贷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以理服人,依法办理的原则;坚持综合治理,配套管理的原则。
二、以实抵贷是清收呆滞贷款的方法之一,但不是最佳选择的清收方法。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实抵贷又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应在预防为主,争取主动上多做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尽量落实“借钱还钱”的清偿方法。对原已关停的企业和呆滞贷款户,要做好落实清偿责任、清偿方法和清偿时间的工作。对新关停企业和破产户,要不失时机地采取有效措施,把好有关财产处理关,保护抵贷资产不遭流失。如会同有关方面,清理核实借款户的有效资产,建立健全借款户的经济档案,补办抵押、担保、公证手续或提请法院实行财产诉讼保全等。
三、以实抵贷的许多情况下,是一种依照法规法律,带“强制性”的清收方法。目前,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以实抵贷的对象,原则上只限于:1.抵贷资产易被的流失的风险贷款户;2.不能或不愿履行借款合同的抵押贷款户;3.确有偿还或部分偿还能力,而借故拖延,拒不偿还逾期贷款的“赖债户”、“钉子户”。经过做工作,凡是借款人或负有连带责任者,能在限期内以货币资金清偿的(包括能够落实拍卖、租赁、转让和可以补办抵押担保、诉讼保全的在内),原则上不采取“以实抵贷”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