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间地方易货贸易的结算
我国同苏联、东欧等国的地方公司间的易货贸易的结算,原来由双方政府协议规定,一律与政府协定贸易帐户一致,用瑞士法郎计价结算。但今后总公司、地方及边境贸易公司、经济合作公司同苏联、东欧等国公司间签订的合同,使用哪种货币计价结算,不作统一规定。我们建议使用美元。使用其他可兑换货币也可以,但不宜使用瑞士法郎,以防止政府协定帐户业务混淆。
根据前几年地方易货贸易结算情况看,同对方国家的银行联系开帐户很困难。催询久不回复,甚至货发出,帐户还未开立。因此,我们建议在多数情况下,采用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这样简便易行。在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为对开信用证,并在进口信用证支付条款中写明“本信用证在收到出口来证后生效,进口的×××(商品名称)的货款,以出口×××(商品名称)等值的货款支付。THE IMPO-RTED-(NAME OF COMMODITY)IS TO BE PA-ID FOR WITH THE PROCEEDS OF THE EXP-ORTED(NAME OF COMMODITY)”。进出口两证的差额,根据双方公司商定的意见,或以货物或以现汇由债务方偿清。当然,对双方公司间长期的大宗易货贸易,多批发货者,还是应通过双方银行开立易货贸易帐户结算办法为好,但一定要防止串户。
四、苏联向我国提供了北疆铁路贷款,我国向苏联提供了五亿瑞士法郎的消费品贷款,这两笔贷款均用瑞士法郎记帐,结算办法与政府协议贸易帐户的结算办法相同。今后中苏之间还将相互提供贷款。现谈判中的苏联向中国提供核电站贷款,以及拟议中的苏联向中国几个大型企业的设备技术改造贷款;中国将向苏联提供商品贷款,以及中国将向罗马尼亚、阿尔马巴尼亚提供商品贷款等。
将来新签的贷款协定,这些贷款都是以商品偿还。结算办法同贸易帐户的结算程序一样。请注意贷款帐户的业务与贸易帐户的业务不要混淆,不要串户。
五、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对朝鲜的贸易清算帐户和对其他国家的清理帐户项下的进出口业务,在办理结算时,瑞士法郎与人民币的折算,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与清算瑞士法郎的汇价折算,而新的政府协议项下专项易货贸易的结算业务,则按人民币对该计价货币的现汇汇价折算,即使是瑞士法郎,也不再使用人民币与清算瑞士法郎的汇价折算。这一点请特别注意。
通过原来清算帐户办理的进出口结算业务,仍按原来的规定,享受一些优惠待遇。新的政府协议项下的专项易货贸易业务则不再享受原来规定的优惠。将来如另有新的规定,届时按新的通知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