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督和制裁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负责本系统的成本管理。
(一)对成本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促进各级公司努力降低成本。
(二)监督、检查《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三)按期汇审所属公司的费用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四)对违纪行为,及时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
《条例》、《实施细则》,特别是
《条例》第
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照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对企业及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还要按
《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
《条例》、《实施细则》,特别是同时违反
《条例》第
三十四条和第
三十八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
《条例》、《实施细则》,但没有违反
《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