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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监督和制裁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负责本系统的成本管理。
  (一)对成本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促进各级公司努力降低成本。
  (二)监督、检查《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三)按期汇审所属公司的费用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四)对违纪行为,及时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条例》、《实施细则》,特别是《条例》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照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对企业及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还要按《条例》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实施细则》,特别是同时违反《条例》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条例》、《实施细则》,但没有违反《条例》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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