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后数额的2%提取用于开展工会活动的开支。
21.宣教费:用于职工学习,统一订购公用的书籍、报刊、资料费用。
22.律师、诉讼、咨询费:用于诉讼、公证、咨询、聘请律师等的费用。
23.外事费:经批准出国考察、访问、学习、进修的交通费、生活费、服装费以及外宾来访等外事活动中按规定支付的接待费等。
24.会议费:各级公司召开的会议,按规定标准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25.保险费:参加保险所支付的费用。
26.税款:按规定在费用中列支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
27.其他费用:经财政部批准不属于上述费用的业务及管理性费用。
第二条 下列开支列入营业外支出:
(一)呆帐损失:按规定可以核销的逾期不能收回的贷款、应收保费、暂付款以及业务上的短款(具体办法另定)。
(二)劳动保险支出;离休、退休、长期病假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医疗费、丧葬抚恤费以及退职人员的退职金及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金。
(三)海外机构支出:海外非营业性机构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种支出。
(四)其他支出: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不属于上述开支的营业外支出。
第三条 下列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改造支出。
(二)基本建设借款的利息支出。
(三)用自有资金购买的各种债券和缴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预算调节基金。
(四)应在利润留成开支的各项奖金、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超过工资总额11%部分的福利支出。
(五)应在利润留成中支付各项违约金和违反规定支付的罚款等。
(六)固定资产修理基金支出。
(七)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捐款。
(八)应在提取的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专职工会干部、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医护人员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奖金、副食品价格补贴。
(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对既没有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国务院或财政部明文批准的各种摊派款项,应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