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房租费:租用营业、办公性用房所支付的房租。
7.水电费:营业、办公用房所支付的水电费。
8.车船使用费:机动车船所支付的燃料、辅助油料、养路、牌照、车检费用。
9.电子机具运转费:为保证电子机具的正常运转所支付的水电费及耗用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的费用。
10.低值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价值以及保养、维护低值易耗品所发生的费用。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家具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险柜以及不论单位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的打字机、钞币鉴别机、铁皮柜、为防灾防损、理赔取证专用的预警器、单位价值在800元(不含800元)的照相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其他物品。
11.劳动保护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标准所支付的劳动保护用品费。
12.公杂费:购置办理业务所需材料“饮水所用燃料、刻制业务专用图章、招牌、购置营业办公用品和清洁卫生用具费用。
13.银行结算费: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结算、汇兑费用。
14.职教费: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数额的1.5%提取用于在职职工教育方面的费用。
15.业务活动费:开展业务按规定所发生的活动经费。
16.宣传展业费:按上年保费收入千分之五以内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向社会宣传保险种类、费率、赔款等业务知识而设置的宣传栏、柜窗、板报、召开的对外宣传、座谈会,印制各种宣传材料、刊登各种广告,拍摄宣传性科教片、制作、购置实物宣传品以及经国家批准的专项业务宣传事项所支付的费用。购置业务宣传品每件单价不得超过25元,全年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宣传展业费的25%。
17.防灾(保护)费:在规定比例内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增强保户及有关单位的防灾防损能力,减少或避免社会财产损失而采取各种预防措施,购置必要设施而开支的费用以及用于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报警器、柜台栏杆、消防专用灭火器、水龙管费用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专项费用。
18.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含季节性临时锅炉工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19.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数额的11%提取用于职工福利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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