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991年12月30日)
为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保险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
第一条 下列开支可列入成本:
(一)赔款支出:按国内、涉外、信用险业务条款规定支付的赔款。
(二)利息支出:对存入的分保准备金、借入的调剂资金以及向银行借款等所支付的利息。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按国务院颁布的《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按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职工宿舍除外)的4%提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专项用于自有营业办公性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修理,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提存当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转回上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
(六)信用险未结算准备金提转差:按规定提存和转回的信用险未结算准备余差额。
(七)信用险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按规定提存和转回的信用险未决赔款准备金差额。
(八)兑换损失:因汇率变动则发生的损失。
(九)手续费:按规定用于开展代办保险业务的各项费用。
(十)业务及管理费: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及管理费用。包括:
1.查勘费:业务、理赔人员赴现场检验、调查、查勘、取证所支付的费用以及聘请专家鉴定、咨询所支付的费用。赔案成立的,其查勘费应列入赔款支出。
2.差旅费: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用、市内交通费及因工作影响不能在单位或家中就餐,实际在餐馆就餐的误餐补贴等。
3.印刷费:印制各项保险业务所需单证、帐表、资料、信封、信纸等所支付的费用及附加的包装费。
4.邮电费:办理各项业务所支付的邮费、电报、电传费、电话费、市内电话月租金及电话安装(不含初装)、线路租用费。
5.取暖费:按规定在取暖期间开支的营业办公用房燃料费、运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