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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在保单承保方面)的修改、补充规定(试行)

  3.赔偿比例: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项下所致损失的80%,其它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均为90%。
  对于规模较小、管理素质较差的投保单位,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可考虑低于80%,但最低不低于70%,破产和拖欠货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可低于90%,但最低不低于80%。
  在保户的要求下,并经总公司同意,对政治风险项下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可提高到95%。
  四、费率及费率掌握:
  1.DP远期费率:鉴于DP远期概念含糊,许多国家多不承认,视同DA处理。中国银行和经贸部均有文件建议外贸单位在出口时不要使用超过运程时间的DP远期支付条件。为此,今后对超过30天的DP方式,一律按DA方式承保并计收保费。各分公司出单时可将费率表中“90天及90天以内”和“180天及180天以内”中的DP两格划去。
  2.费率掌握:《管理规定》指出:“各分公司可在基本费率基础上上调50%或下调20%的幅度”。其基本精神是要求分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按风险大小合理收费。现将调整费率水平的几项参考因素和调整幅度定量详列于后,以便有所遵循。
  (1)按当年预计投保出口额调整费率:
  预计当年投保出口额      调整比率
  200万美元以下       +30%
  200万-500万美元    +20%
  500万-1000万美元   +10%
  1000万-3000万美元  +5%
  (2)按出口经验调整费率:
  出口经验不足10年高于5年  +5%
  出口经验不足5年       +10%
  (3)按经营商品调整费率:
  综合性机电产品出口为主    -5%
  单纯或主要投保电子玩具、珠宝、土畜产品、工艺品等风险较高的商品+5%
  单纯或主要投保专用性商品或市价跌落商品           +10%
  (4)按以往坏帐记录调整费率:
  以往坏帐记录较多的
                            +5%-+15%
  (5)按内部管理水平调整费率:
  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无有效信用控制        +10%
  以上各项因素累计上调一般最高不超过50%。对于新保户开费一律不应低于基本费率。
  3.统费:对有些保户,尤其是投保了信用证业务的保户,实行单一费率(即统费)可简化计费过程,这种做法总公司是肯定的。但在决定采用统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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