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通知
1.原经办人接到审批结果后负责填写“买方信用限额审批通知单”,通过传真尽快通知送审分公司。送审分公司在知道审批结果后,即可按通知将手中留存的那一份“申请/审批单”签发给被保险人,由分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由原经办人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通知和寄单时间并签字。
八、理卷
由经办人将全部审批文件按以下顺序排列整齐后交下一程序。
1.“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
2.“买方信用限额审批意见书”;
3.“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
4.资信调查报告;
5.其它有关函电资料等。
九、输入电脑
由专人负责按规定内容将“限额申请审批单”输入电脑,输入人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输入时间并签字后转下一程序。
十、归档
由档案保管人(即立卷人)在卷皮上写明买方代码,将卷按国家代码字母和买方代码数字大小顺序入柜排列整齐,同时在登记册中填写审批结果和审批日期,整个审批程序即告完成。
第四条 总公司内部买方信用限额审批权限。
一、经办人(按地区分工)与复核在意见一致的情况下;
1.新客户:15万美元以下;
2.老客户:30万美元以下;
二、有关正、副处长:100万美元以下。
三、部门正、副总经理:100万美元以上。
第五条 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指导原则。
一、分公司在接到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标准以下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时,可以在通过详细调查和认真考虑以下因素后直接审批:
1.被保险人的业务经验和管理素质;
2.被保险人与有关买方以往交易中的付款记录;
3.从被保险人方面直接了解到的买方资信情况;
4.有关商品的性质和市场状况;
5.按被保险人的出口合同与出运计划计算的信用限额的最低需要量;
6.其它有关因素。
二、分公司做出审批决定后须在被保险人提交的一式三份“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上填写支付条件、金额、生效日期等内容并签字盖章,然后将一份存底,一份寄一还保户,一份报总公司备案。
三、对每一保单项下的每一买方在同一支付条件下只批准一个有效限额,不得分商品、科室或时间批给两个或两个以上限额。按风险大、信用期长的支付条件审批的限额,可以负责风险较小、信用期较短的限额,如DA120天的信用限额可以负责DP方式或120天以内DA方式的出口。追加限额应要求被保险人按追加后的总额重新申请限额,减少限额应重新签发“申请/审批单”,注销限额应单独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报总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