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立卷
总公司在收到分公司报来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后由专人在“信用限额审批登记册”中记录以下内容:
1.序号;
2.收到时间;
3.保单代码;
4.买方代码;
5.单证名称;
6.申请金额及支付条件;
7.经办人领卷日期及签字;
8.审批结果(审批后登记);
9.审批日期(审批后登记)。
登记人按收到申请的先后逐一立卷,将全部有关单证(传真件)装入卷夹,并附上一份空白的“买方信用限额审批意见书”,然后交有关经办人办理。
二、初审
1.经办人首先审核报送单证的填写是否齐全、清楚,如不合要求,应报送分公司联系解决。
2.上机查询承保记录,如有 应查出有关保单、限额审批时间、金额、支付条件、商品等具体情况。
3.决定是否需要做买方资信调查及报告的种类。
4.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初审意见,签字后卷转下一程序。
三、资信调查
1.调查人首先核查调查的必要性(查明近期是否调查过该买方),如与经办人意见一致,即对外联系办理调查;如意见不一致,交主管处长决定。
2.随时掌握调查进度,视需要通过电话、传真等催促。
3.收到报告后在“审批意见书”上记录报告编号及收到时间,签字后卷退原经办人。
四、复审
1.经办人认真阅读资信报告,将要点摘录在“审批意见书”上;
2.根据资信报告内容和其它方面情况提出信用限额审批意见;
3.签字后卷转下一程序;
五、复核
1.复核人须在细读全卷(包括资信报告)的基础上提出复核意见。如与经办人意见一致,在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权限内即由其决定并填写审批结果。如不一致,须提交有关处长或部门总经理审定。
2.填写复核意见并签字后卷转下一程序。
六、审定
1.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总公司内部信用限额审批权限,由处长或部门总经理最后决定审批金额和条件,并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审批结果,签字后卷退原复核人。
2.由复核人根据审定意见统一在分公司上报的两份“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上填写支付条件、金额、生效日期等项内容并加盖信用限额审批专用章,然后卷退原经办人。
3.以收到资信报告到签出“申请/审批单”,由复核人决定的限额要求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处长审定的限额要求4个工作日内,由部门总经理审定的限额要求6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不需调查,则从收到限额申请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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