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86号)
根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修改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氨苄青霉素制剂”等27项货物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0号公告《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新修改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序号
| 2008年
税则号列
| 货品名称
| 原产地标准
|
1
| 7219.2100
| 宽度600毫米或以上,厚度超过10毫米的不锈钢平板轧材
| 税号改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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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7219.2200
| 宽度600毫米或以上,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0毫米的不锈钢平板轧材
| 税号改变标准
|
3
| 7220.1100
| 宽度600毫米以下,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的不锈钢平板轧材
| 税号改变标准,但从税号7219改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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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7506.2000
| 镍合金制板
| 税号改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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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9021.2100
| 假牙
| 税号改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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