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来水频率90%指特殊枯水,75%指一般枯水,50%指正常来水。
2.辽宁省以年为时段进行水量分配。
表二:
大凌河流域辽宁省水量分配表
(单位: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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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来水频率 ┃ 分配水量 ┃ 入海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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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枯水年 ┃ 90% ┃ 55691 ┃ 5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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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枯水年 ┃ 75% ┃ 82836 ┃ 6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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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来水年 ┃ 50% ┃ 82998 ┃ 55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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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年平均 ┃ 96067 ┃ 67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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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水
地下水可开采量河北省1180万立方米,内蒙古自治区3973万立方米,辽宁省49380万立方米。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地下水分配,每年实际开采量以不超过开采量为限。
三、核定方法
(一)河北省出境水量以大凌河河北省和辽宁省的省的省界断面实测径流量核定;
(二)内蒙古自治区出境水量以大凌河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的省界断面实测径流量核定;
(三)辽宁省入海水量以大凌河凌海水文站实测径流量核定。
四、水质要求
根据大凌河水功能区划水质目标的要求,河北省与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与辽宁省的省界断面水质应达到Ⅲ类水体标准;辽宁省入海缓冲区水质应达到Ⅱ类水体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地方责任。各有关省(区)人民政府要将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总量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水量分配方案的实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