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通知
(环办函〔2008〕817号)
有关省(区、市)环保局(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精神,着力解决环保基础能力薄弱现状,经研究,现决定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地市级、县级环保机构,启动建设监测执法业务用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中西部所有符合条件的地市级、县级环保机构,建设监测执法业务用房(监测、执法机构合建)。
二、建设条件
申报建设监测执法业务用房的地市级、县级环保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设置的监测和执法机构。
2、现有监测执法业务用房不满足《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宜继续使用。
3、人员编制达到《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最低要求,且全部为行政事业编制。
4、监测和执法机构为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经费保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具备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计划(优先支持已完成环评、可研审批及土地手续的项目)。
6、开展日常监测和执法工作,承担国家、省级环保机构下达的监测和执法任务。
三、申报程序
各省级环保部门在对各地市、县环保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统一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我部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投资计划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申报材料主要应包括申请报告、建设方案及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等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规模、审批信息、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等。
四、申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