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8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6]20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债字[2006]120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各行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各行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表

代码

简称

比例

代码

简称

比例

1001

工商银行

32%

1007

光大银行

3%

1002

农业银行

8%

1012

招商银行

4%

1003

中国银行

14%

1015

北京银行

2%

1004

建设银行

21%

5008

邮政储蓄银行

5%

1005

交通银行

6%

5011

北京农商行

2%

1006

中信银行

3%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