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于销售进度明显缓慢的银行,财政部有权会同人民银行根据日终销售情况,调减其基本代销额度。具体调减方式参见《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债字[2006]120号)。
(七)公告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本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
(八)本期国债的手续费为实际发行面值的4.3‰,分配比例为:各行4‰,中央国债公司0.15‰,财政部0.075‰,人民银行0.075‰。财政部于各行缴清本期全部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拨付各行的指定账户。人民银行系统和中央国债公司手续费在本期国债缴款工作全部结束后,由财政部一次性拨入各自指定账户。
二、提前兑取
(一)投资者如需提前变现,可到原购买银行办理提前兑取手续。办理提前兑取时,各行按兑取本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
(二)从2008年11月25日开始计算,持有本期国债不满半年不准提前兑取,满半年不满2年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个月利息,满2年不满3年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3个月利息。
(三)付息日和到期日前15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不含)后恢复办理。
三、债权托管
(一)本期国债实行电话复核查询下的二级托管体制。账户开立及撤销、债权托管等,按照《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6]20号)和《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债字[2006]120号)的规定办理,各行应通过柜台和客户服务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国债发行条件和业务操作流程咨询以及个人债权持有和变更情况查询。中央国债公司应通过债权复核查询电话(010-66005000)为投资者提供截止到上一日国债余额查询服务。
(二)本期国债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个人债权托管账户的开户证件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