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8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储备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8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国债简称:08储蓄03),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期限3年,年利率为5.17%,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8年11月25日至12月4日(节假日正常发行),2008年11月2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1月25日支付利息,2011年11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二)本期国债发行对象为境内中国公民,每一账户当期最高购买限额为300万元;本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其他各项业务;本期国债不可以流通转让,但可以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三)本期国债由经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确认代销试点资格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11家商业银行(以下称各行)代销,发行期结束后,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本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为最大发行额的70%(140亿元),剩余30%(60亿元)为机动代销额度,各行的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
(四)经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负责发行额度记录等事宜。发行期内,各行可以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向中央国债公司柜台中心系统连线申请机动代销额度,机动代销额度的申请时间为发行期每日8:30-16:30;各行申请机动代销额度的单笔上限为各行基本代销额度的10%,两次申请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分钟;如遇通讯故障,可以采用手工应急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公司申请额度。各行应根据实际销售进度情况合理地申请机动代销额度。
(五)每日营业结束后,各行应按照先基本代销额度后机动代销额度的顺序计算当日实际销售量,并将已经申请到但尚未售出的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柜台中心系统。每日退回机动代销额度数需手工和中央国债公司进行核对。如果某行日终退回机动代销额度超过了该行单笔申请上限的70%,则于次日自动停止该行申请机动代销额度一天,如果同一发行期内两次出现此类行为,自动停止该行申请本期机动代销额度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