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七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八章 经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
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级律师协会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