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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章程(2002修订)

律师协会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七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八章 经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级律师协会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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