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
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
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
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
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
刑法第
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
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
刑法第
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
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
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
三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