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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局2008年预算已经财政部批准执行。根据局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的通知》(财库〔2008〕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实现我局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现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预算预审机制。
  1.建立结余资金和新申报项目之间的联动机制。无特殊原因,项目未按计划完成、且项目资金结余率超过20%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项目经费申报总额度不能增加且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2.严格预算编报程序。局机关由职能处提出预算建议、经司务会讨论、局长办公会审核、局务会议审议程序。未经批准项目不得列入部门预算。直属单位也应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
  (二)建立项目预算执行责任制。
  1.制定预算执行计划,明确执行进度。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根据部门预算批复制定预算执行计划,在部门预算批复后的20日内报局办公室,办公室据此报财政部国库司。
  2.加强委托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委托程序。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对外委托项目时,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比较遴选项目单位。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委托协议(被委托单位应为法人单位,不能直接对个人委托)。
  委托协议中必须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责、权;明确项目负责人;明确工作目标要求;明确考核指标;拨款方式与考核、验收结合等内容。
  3.加强项目执行管理,注重项目绩效。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落实项目执行的责任,项目执行过程中要有阶段性汇报,结项要考核验收。逐步实现绩效考评结果与项目继续委托挂钩、与预算经费安排挂钩。
  二、加强预算执行监管,坚持预算执行管理的公开透明
  (一)坚持并完善机关预算执行通报工作。局机关除通报执行率外,还要通报执行情况。直属单位也要按月报送承担的财政拨款项目执行情况。
  (二)坚持项目公开制度。
  1.对委托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管理。要公开项目本身(项目介绍)、公开承担项目的基本条件、公开确定项目承担人选产生的方法和程序、公开专家的评审意见、公开项目进展情况和完成的成果,公开专家评审结果。
  2.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项目的公开制度,扩大公开范围和公开的内容(项目公开工作由项目责任部门及单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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