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1457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报批的报告〉的补充说明》(阳光财险〔2008〕45号)以及有关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海南、四川、陕西、深圳、宁波、青岛地区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第三者责任保险:A14G01Z01081110;
2、机动车损失保险:A14G01Z02081110;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A14G01Z03081110;
4、机动车盗抢保险:A14G01Z04081110。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玻璃单独破碎险:A14G01F01081110;
2、车身划痕损失险:A14G01F02081110;
3、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14G01F03081110;
4、自燃损失险:A14G01F04081110;
5、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14G01F05081110;
6、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14G01F06081110;
7、代步车费用险:A14G01F07081110;
8、车上货物责任险:A14G01F08081110;
9、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A14G01F09081110;
10、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A14G01F10081110;
11、救助特约条款:A14G01F11081110;
12、选择修理厂特约条款:A14G01F12081110;
13、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14G01F13081110;
14、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A14G01F14081110;
15、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A14G01F15081110。
二、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三、你公司应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营销的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