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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在三峡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的,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 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利用,应当服从三峡水库的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满足库区水土保持、水质保护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在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库区;
  (二)倾倒垃圾、渣土;
  (三)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四)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五)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六)其他可能危害水库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排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三峡水库防洪调度指令或者水量实时调度指令的,由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三峡库区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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