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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说明:本表一式两联,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支付结算处(会计账务处)、科技处各留存一联。

  附件4
  账号批量变更的具体操作流程

  1.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由其法人机构向人民银行总行提出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人民银行总行同意后,将银行账号批量变更情况通知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转发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向人民银行总行提出账号批量变更申请,经人民银行总行同意后,将账号批量变更情况通知其分支机构。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由其法人机构向其所属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提出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同意后,将银行账号批量变更情况通知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向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提出账号批量变更申请,经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同意后,将账号批量变更情况通知其分支机构。
  2.银行分支机构收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3.银行分支机构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以下资料:
  (1)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行同意其法人机构进行账号批量变更的文件;
  (2)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3)银行分支机构填制的“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
  (4)银行分支机构编制的“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
  (5)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系统接口标准制作的“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的电子信息文件。
  4.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逐级上报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审核不合格的退回银行分支机构。
  5.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对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的账号批量变更资料进行审核。不合格的退回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退回银行分支机构。对于审核合格的账号批量申请:  (1)在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开放之前,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支付结算部门向总行支付结算司提出申请,经支付结算司同意后,填制“账号批量变更记录单”并交科技部门。科技部门接到“账号批量变更记录单”后,安排科技人员根据“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直接修改账户管理系统数据库,对账号数据进行替换,原账号信息作为历史数据予以保留。
  (2)在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开放之后,由账户管理系统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高级业务主管通过“账号批量变更”功能界面完成账号的批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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