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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1)在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开放之前,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支付结算部门向总行支付结算司提出申请,经支付结算司同意后,填制“账号批量变更记录单”(见附件3),并交科技部门。科技部门接到“账号批量变更记录单”后,应及时安排科技人员根据“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直接修改账户管理系统数据库,对账号数据进行替换,原账号信息作为历史数据予以保留。
  (2)在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开放之后,由账户管理系统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高级业务主管通过“账号批量变更导入”功能模块将“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电子信息导入账户管理系统。对于少量的账号变更或批量导入失败的记录,也可以通过“账号批量变更录入”功能界面逐笔进行录入和修改。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账号批量变更处理清单:
  ① 账号变更成功的,应打印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名称、账户性质、旧账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变更日期、新账号、启用日期;
  ② 账号变更不成功的,应打印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名称、账户性质、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变更失败的原因。
  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功能的开放时间由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另行通知。
  2.账号批量变更完成后,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处理结果通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业务处理
  1.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接到账号批量变更处理结果通知后,应根据银行机构代码、新账号查询和调用存款人信息,通过“换发开户许可证”功能模块进行开户许可证打印操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已变更账号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打印处理。
  2.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将新开户许可证下发给相关银行分支机构。
  六、账号批量变更的资料保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保管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分支机构填制的一联“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负责保管银行分支机构填制的一联“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和批量变更处理后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账号批量变更处理清单(在“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开放前为“账号批量变更记录单”)。
  账号批量变更资料的保管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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