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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第五,严格掌握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
  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对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保障和发展当事人诉权具有积极意义。就总体而言,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一般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程序请求有权机关作出处理为基本条件。所谓合理期限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但一般可掌握在不少于三个月。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已经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完毕或者正在处理中的,当事人就此提出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就不要再重复受理。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
  由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的为期半年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目前已进入检查验收阶段。但是,开展专项整改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正如罗干同志指出,“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是一项长远和现实相结合的根本性建设。”根据中央政法委的要求,专项整改的主要目标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行规范化建设。为此,最高法院确定要以专项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制度建设,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随意性。
  要高度重视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由于知识产权立法原则性强、司法实践中新问题多,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更需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规范知识产权审判方式。要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为重点,健全和完善诉讼制度措施,确保司法权的正确有效行使,形成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审判运行机制。
  第一,要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和透明度原则。“透明度”是TRIPs协定的要求,与知识产权审判有关信息的充分公开问题,已经成为近期国外对我施压和关注的一个重点。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是体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也是一条十分便捷的途径。有条件的地方,要由高级法院统一负责,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将辖区内所有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具备技术条件的高级法院,可以将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送最高法院民三庭上网公开。对于案外人请求获得裁判文书的,应当予以提供或者告知其获得途径。北京市高级法院近年来狠抓了这项工作,不但提高了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还生动地宣传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受到国内外的普遍称赞。
  第二,要大力宣传典型知识产权诉讼案例和工作成就,扩大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要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加大对社会关注案件和工作成就的宣传报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同时以英文对外宣传。在每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各高级法院都应尽可能统一发布一批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组织一些专题或者系列报道。要努力使典型案例的编辑出版系列化、常规化。
  第三,要加强诉讼指导,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制定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免费向当事人提供,着重就收案范围、管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条件、证据和文书要求等对当事人予以释明和指导。在诉讼过程中,要主动、公开、公平、准确、适时地行使释明权,合理地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保障其程序利益。在裁判作出以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要认真解答,使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四,要建立案件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审判动态。对国内尚无先例的新类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巨大的案件,在受理、开庭和宣判后,均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层报最高法院民三庭。对认定驰名商标和采取诉前禁令的案件,作出生效裁决的法院也要及时层报最高法院民三庭掌握情况。
  第五,注意法院间的执法措施和裁判结果的协调。近期社会上对不同法院之间就同一类型案件执法标准掌握不一的问题反映较多,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这一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地和各级法院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依法裁判并注意研究同类案件的其他案例。尤其是对相同当事人针对类似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要有基本一致的判决,避免出现明显的差距。
  (三)深入开展调研,推动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和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包括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其中,司法审判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诉讼类型、两级法院;行政执法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裁决不服,可以依次向两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年来不少专家和一些实际工作部门认为,这种体制可能会导致行政和司法的执法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对同样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一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出现判决相冲突,并有可能导致一个案件在行政和司法的各种部门和各级审判机关梯次审查审判过程中长期审而不决。
  就现行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而言,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以下一些问题:一是,知识产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主要涉及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商标评审、异议和撤销案件的诉讼定性、程序设置和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问题。二是,民事、行政、刑事执法程序衔接问题。主要涉及管辖、证据、诉讼形式、审判组织等程序的转换和衔接问题。三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主要是管辖和证据制度、知识产权维持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诉前临时措施和赔偿计算等知识产权特有诉讼制度问题。四是,如何充分发挥专业审判组织和专业法官的作用,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制约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全面提高与司法保护效能的整体发挥。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改善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体制问题。最高法院也正在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为题开展重点调研。特别是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我们一定要认真研究落实这一精神和要求,努力解决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和机制中长期积累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突破发展的瓶颈制约和体制障碍,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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