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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充分发挥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独特作用。
  2000年以来知识产权法律重大修改之一,就是根据TRIPs协定的要求建立了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在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中仍然是特有的规定,是法律特别赋予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总体看,我国法院对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执行状况是好的。实践中也有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各地执行情况不尽统一和平衡,有的法院态度不积极,对这一制度学习、研究、运用不够,当事人和社会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二是,对采取有关措施特别是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实体审查判断标准,尚不够细化和明确,需要尽快总结和升华,增强可操作性。
  对于诉前临时措施的实体审查判断标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关条件,不仅是处理复议申请的审查判断因素,也应当是裁定是否采取有关措施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侵权可能性是首要的考虑因素,而且应当作为采取临时措施的一项必要条件。只有侵权的可能性极大时,才能考虑下达禁令。一般来说,在商标和著作权案件中,侵权可能性的判断相对比较容易,更应当注意积极采取禁令措施。
  对损害的不可弥补性的判断要注意,财产损失固然可能构成严重损害,商誉和人身权利损害以及市场竞争优势的严重丧失更可能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要注意考虑诉讼时效状况,看申请人是否怠于主张权利。要考虑不采取禁令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会严重于采取禁令可能对被申请人产生的损害。对于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如展会展览和广告行为等,要注意及时采取临时措施。
  在禁令申请案件中对公共利益的考量,不仅应当考虑下达禁令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要考虑如果不下达禁令,在权利人利益受损的同时,是否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也要考虑侵权的可能性,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逃避举证责任。同时,申请人应当有证据证明或者有合理理由说明,被申请人掌握有涉及其被控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证据而申请人自己难以依法获得,而且有关证据一旦被销毁或者隐匿将导致对申请人非常不利的后果。鉴于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取证难的状况,各地法院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保全申请,要积极受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的担保金额要求,一般应以被保全的实物的价值和支付相关费用为限。
  要高度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对于商标和著作权案件,要确保在立案受理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专利案件案情比较复杂的,至少也应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在申请审查期间和裁定作出以后,都可以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
  第三,进一步加大侵权赔偿工作力度。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难以准确计算,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多态性导致的。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际判赔额与当事人请求额相差较大,最直接的原因是有些权利人请求的赔偿额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也有具体计算标准不够明确的原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目标在于弥补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害,同时也具有阻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制裁作用。当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要求仍然是要加大判赔力度,切实保护权利人,从经济上打击和制裁侵权人。
  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均无法查明,也没有许可费可以参照计算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赔偿。权利人也可以直接请求依据法定赔偿办法确定赔偿额,但仍应当就有关事实因素进行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同一案件中,权利人不同的作品、商标、专利被侵权的,适用法定赔偿办法时应当按照每一侵权行为分别酌定赔偿额,但应注意最终确定的赔偿额不应超过侵权人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益。适用法定赔偿方法时,要特别注意参考类似案例,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额,避免类似案件判赔结果相差悬殊。
  对于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要考虑其必要性,同时综合考虑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合理计算。计人赔偿范围的律师费应当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执业律师已实际收取并且有正规票据的、适当的费用。
  第四,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科学合理地运用证据规则。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本身的一些特点,如侵权隐蔽性强、证据不易收集,在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证据规则时,要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特殊性,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于域外形成的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公开出版物,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比较可靠,经过质证,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其证据的形式合法性,重点审查其内容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能够举证证明,而提供该证据的一方又不能有效反驳的,则应当要求办理法定的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处理好开庭质证与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关系。在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可以责令庭审参加人员保守商业秘密,或者要求当事人具结保密承诺书等。
  注意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根据有关证据规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这些专业人员可以被称为专家证人,但他们又与事实证人不同,其出庭作说明,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二审中也可提供。专家证人之间以及与对方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可以相互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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