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涉及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侵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音乐电视等问题的司法解释稿。为体现司法解释工作的透明度,近日均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其审结和批复的案件,也明确了一些具体的执法原则和标准。
第四,依法加强审判监督和工作协调,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公正和统一。
严格依法审查社会反映强烈的申请再审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予以再审。2004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49件,审结66件。今年8月,最高法院对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诉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作出判决,不赞成轻率地借鉴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此案涉及不同地方法院就同一专利的多个诉讼,裁判结果也不尽一致。对此案的及时提审改判,不仅明确了有关的侵权判定原则,也为有关法院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正确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注意加强了对知识产权行政授权争议案件的审判监督。今年9月,最高法院对许文庆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申请再审案作出判决,认定行政程序违反听证原则,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对提高有关专利授权工作水平提出建议。最高法院今后将继续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关联案件,各地法院注意及时沟通协调,统一案件审判标准,保证裁判结果的一致性。去年底今年初,由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地法院分别审结的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诉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CHDTV”注册商标侵权系列案,相关法院统一作出认定,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国家标准中技术术语的英文缩写“HDTV”,保证了对处理相同问题适用法律的一致性。
第五,综合采取各种措施,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水平。
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纷纷出台具体措施,健全组织,调配人才,加强培训,扩大宣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的高级法院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摸清现状,谋划长远;有的高级法院作出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专门决定,全面部署,措施得力;许多法院党组专题研究当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抓住要害,努力解决。
为加强地方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根据有关高级法院的报请,最高法院自去年以来,新指定了山东潍坊、福建泉州、浙江金华、江苏南通等4个中级法院受理专利案件和甘肃酒泉、武威、张掖等3个中级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使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了51个、37个和43个,布局更趋合理。目前全国90%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已由中级以上法院作为一审。同时,为了缓解部分中级法院的案件压力,依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法院还批准了广东和上海一些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
通过调研、会议、研讨等摸清工作现状和社会需求,研究司法实践问题,统一对法律适用难题的认识,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个特色。今年初,最高法院民三庭、行政庭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共同举办了“专利复审与行政诉讼研讨会”,在许多问题上形成了共识。许多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也结合审判实践,开展专项调研,举办专题研讨会,总结出了不少有益的工作方法、司法经验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也为全国法院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树立注重调解的司法理念,把诉讼调解和促使当事人和解作为重要的结案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独立价值,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一些高、中级法院专题调研知识产权案件调解问题,通过召开现场会、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强化调解工作。2004年全国一审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处理的案件超过一半,占55.87%,比2003年上升了6.47个百分点。今年1~10月审结案件中,调解和撤诉处理的也达到58.47%。
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努力培养更多更好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才。专业培训工作力度明显加大,最高法院今年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两期共约有250名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培训班,许多高级法院也举办了类似的培训班或专题研讨班,使全国的知识产权法官普遍得到了一次轮训,整体业务水平明显有所提高。一些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采取增加合议庭、成立专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等组织措施,确保审判任务的顺利完成。地方法院之间的横向交流注重实效,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学术研究气氛越来越浓,许多研究成果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我国知识产权法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知识产权研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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