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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国际政治的关系日益密切,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注程度明显上升。
  入世以来,我国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加深,国际环境更加复杂。随着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我国已经进入了贸易摩擦多发期。如果说我国在入世前贸易争端主要涉及的是贸易平衡、人权等问题;那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今天则已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主要焦点之一。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关系,而且成为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国际关系问题,正在从法律问题、经济问题逐渐演变为外交政治问题。
  发达国家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战略,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其他国家强化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以知识产权优势强化其竞争优势。近期我国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谈判和磋商日趋频繁。如,美国除了利用其《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337条款”将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问题捆绑以外,在今年第十六届中美商贸联委会期间,还把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作为重点议题之一。在中欧知识产权对话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同样是一个重要方面。在中美、中欧领导人近期的会晤和互访中,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一个重要话题。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通过世贸组织向我国提出的立法审议和过渡性审议问题单中,多项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上个月,美国、日本、瑞士在WTO/TRIPs理事会上,根据TRIPs协定第63.3条对我知识产权执法透明度问题正式提出请求。
  从美国针对一些发展中国家频繁动用“特别301条款”,到国家间不断开展涉及知识产权的对话,甚至为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动用WTO机制,可以看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成为许多国家发展和博弈的重要手段。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已经超出了个案或者双边的范畴,并直接影响到与其他国家,尤其是与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贸易关系,开始涉及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通过我们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维护我国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服务对外工作大局,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必须时刻清醒认识和慎重对待的重要政治问题。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保护水平不断提升。
  经济全球化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同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客观上也要求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进一步提升保护水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自19世纪末诞生以来,国际公约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不断被各国国内法所吸收,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进程。TRIPs协定的生效,使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更加趋同和完善。目前,世界上有183个国家和地区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WTO也已经有148个正式成员,还有将近30个国家和地区在申请加入。
  当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进人了空前活跃阶段,其发展方向值得我们高度重视。欧盟在去年4月通过了《知识产权维权指令》,旨在协调成员国相关立法,加大在欧盟范围内打击盗版和假冒等侵权行为的力度。美国等发达国家还在推动建立世界专利制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今年6月30日通过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将版权、邻接权纠纷和因违约引起的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纳入调整范围。知识产权司法主权争议问题已经开始浮现,并且将会进一步突显出来。
  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不断扩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和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二是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三是更加关注知识产权国内执法问题;四是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贸易问题引入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看到,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重点内容。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如何才能既遵守和适应国际规则,又能够始终维护国家利益,使国家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得到正确实施。这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必须高度重视和准确把握的重大执法原则问题。
  第四,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环境不容乐观,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均面临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纷争。
  随着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和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等民事主体面临着极具挑战性的知识产权竞争。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领域占有优势,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在进入市场前基本已经先期获得了在相关市场上的知识产权,同时非常注重通过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不断巩固和发展其竞争优势。相比较而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自主知识产权积累很少,特别是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十分缺乏,据有关统计,我国99%的企业没有自己的专利,拥有商标的企业也仅有40%;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还比较缺乏;企业联合和行业协调以发挥知识产权累积效应和协同应对知识产权挑战的能力明显不足。我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缺乏,企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市场上,我国产品涉及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问题的跨国纠纷不断,因知识产权问题阻碍产品出口的事件时有发生,涉及高新技术和重大利益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
  从另一方面讲,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竞争秩序还比较混乱。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问题突显的重要原因之一。知识财产具有创造成本高、风险大、周期长,但被利用成本低、实施快、收益高、侵权隐蔽性强的特点。一些市场主体受利益驱动,为实现资本的快速积累,公然、肆意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明知违法侵权,但不劳而获,攫取非法利益;有的对他人的成果改头换面、移花接木,规避法律制裁。在一些地方和领域,盗版和假冒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十分猖獗,呈现内外勾结、规模大、产供销连锁、与其他违法犯罪相牵连等趋向。更多的情况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缺乏,加之市场诚信度低和合同意识差,因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过程中的侵权违约等行为引起的纠纷也大量存在。这些问题在各类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侵权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近年来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80%以上都是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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