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2005年11月21日)
同志们: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开幕了。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分析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回顾和总结近一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的具体举措,为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不久前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即将完成“十五”计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为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是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好五中全会精神,对于我们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应当指出,经过20多年的努力和奋斗,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个基本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日益加大,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正在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创新空前加快,国家间和企业间围绕资源、市场、技术、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党和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全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包括司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执法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有效。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非常紧迫的形势和更加严峻的挑战。可以说,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党和国家的战略决策和自主创新要求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
五中全会把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我国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同时将知识产权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突显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五中全会《建议》无论是在谈“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和“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还是在谈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等问题时,都把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放到了突出位置。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建议》最鲜明的特点。《建议》强调,要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加快科学技术创新和跨越,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鼓励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
保护知识产权是鼓励创新的前提和保障。为此,《建议》特别强调,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假售假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温家宝总理在对《建议》的说明中也明确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保护知识产权,对鼓励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减少与国外的知识产权纠纷。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可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外来压力的原因,但最基本的原因还是出于我们自身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五中全会同时强调指出,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要按照以人为本,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可以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归根结底,就是要以人为本,保护人的创新利益。这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公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一个国家、社会和民族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优化创新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我需求更加强烈、国家发展战略更加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前提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如何适应形势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特殊保障和服务大局的功能,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需要共同面对和准确把握的重大发展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