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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1号--全部取消蚕茧和部分蚕丝产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公告
(2008年第9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蚕茧和部分蚕丝产品(海关编码5001-5003)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企业报关出口不再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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