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坚持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凭《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票据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外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和听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生收费行为,加强对高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研究制订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推动各地逐步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牵头单位:财务司;协办单位:基础司,督导办,驻部监察局)
18.保障教育惠民政策落实
--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的监管。健全完善农村中小学预算制度、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积极推行“校财局管”、国库集中支付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央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专项工程资金的监管,严格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制订工程和资金管理办法,坚持年度专项检查。(牵头单位:财务司;协办单位:基础司,督导办,驻部监察局)
--切实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符合当地政府接收就学条件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统筹安排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牵头单位:财务司;协办单位:基础司,督导办,驻部监察局)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把发展农村教育作为重中之重,把缩小城乡和地区教育差距作为主要任务,以解决特殊群体特别是农民工子女就学为重点,从源头上治理大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和违规收费问题;研究制订城乡一体的中小学办学标准,建立区域内公办学校之间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定期交流和轮岗制度,推动城乡教师统一工资标准,全面落实城乡对口支援、教师定期流动、学区内资源共享、教育信息化和薄弱学校建设等措施;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政策;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高收费问题。(牵头单位:基础司;协办单位:财务司,规划司,人事司,师范司,体卫艺司,督导办,教科所)
--认真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国家奖助学金及时足额发给学生;强化对财政拨付和社会捐赠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建立公开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作用。(牵头单位:财务司;协办单位:驻部监察局)
--健全招生“阳光”工程。坚持教考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各类考试培训班的管理;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并逐步向基础教育以及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招生延伸。健全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制度,把学校的办学资格、招生计划、学费标准、录取规则、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进一步研究制定艺术、体育等专业及小语种招生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考生资格和录取名单的公示和监督制度;完善研究生考试招生管理制度;强化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牵头单位:学生司和规划司;协办单位:基础司,职成司,民族司,体卫艺司,学位办,考试中心,驻部监察局)
19.建立行风建设长效机制
--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加强直属机关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节庆活动管理。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社团和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办公厅;协办单位:人事司,财务司,驻部监察局)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完善直属机关、直属高校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在部署行业、战线、部门、单位业务工作时必须同时部署行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机制,建立政风行风建设情况收集、测评、预警、反馈、整改的制度,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牵头单位:驻部监察局和人事司;协办单位:直属机关各司局、单位,各直属高校)
七、保持惩治腐败的力度
20.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以查处发生在直属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牵头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严肃查处和督促查处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教育经费等案件,严肃查处和督促查处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案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牵头单位:驻部监察局;协办单位:财务司,学生司,考试中心)
21.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继续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部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深入推进直属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预防宣传、警示教育、诚信教育,建立长效机制。(牵头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协办单位:直属机关纪委,财务司,规划司,社科司)
22.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