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校办学行为监管。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各类招生管理的通知》和《
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完善高校各类招生和办学行为的管理政策,重点加强高校招生计划执行、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高校各类挂靠和联合办学、普通专升本教育、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办学以及成人高等教育与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建立高校招生办学秩序不良记录档案,建立通过大众传媒公布高校招生资格和办学信息的制度,适当运用行政管理手段等措施,切实规范高校办学行为。(牵头单位:规划司;协办单位:学生司,国际司)
--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管。建立对民办高校监管制度、民办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制度;加强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研究制定《教育部关于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管理的意见》,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收费管理。(牵头单位:规划司和职成司;协办单位:财务司)
--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建立公开、公平的办学质量评估机制;健全中外合作办学执法机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牵头单位:国际司)
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
11.加强对直属机关、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组对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贯彻部党组、驻部纪检组《关于印发<落实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意见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重点加强对遵守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履行协助部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职责。(牵头单位:驻部纪检组)
--完善直属高校巡视工作,开展对部直属单位巡视工作。重视巡视成果的运用,促进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人事司,直属司,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
12.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结合“三定”对教育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再评估,能取消的坚决取消,依法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自主权;对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要公布,对取消和调整的项目要加强后续监管。(牵头单位:政法司;协办单位:办公厅,驻部监察局,有关主管业务司局)
--坚持阳光审批,约束行政审批行为。对预算的编制,招生计划的安排,高等学校(含成人、民办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的设置(变更),博士、硕士学位点授权,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中外合作办学、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在华合作举办境外教育考试、高校赴境外办学等事项的行政审批,都要建立审批规则及标准、程序、过程以及结果的网上公开制度,重点加强评审工作制度建设,完善专家咨询、行政集体决策制度,强化行政审批行为监控体系建设。(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规划司,财务司,学位办,基础司,国际司)
--积极推进各类教育工程(质量、人才工程),各类教育教学科研评估、评奖,各类项目立项、检查验收、结项,各类基金,各类示范性院校、基地建设,留学人员科研资助费、派遣落户,重点学科、科技创新工作站、实验室资质认定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安排等事务的“阳光评审”办法。建立网络评审平台,健全专家评审和集体决策的程序制度;完善专家遴选制度,严禁干扰评审专家意见,健全对专家客观公正和廉洁评审的管理办法;探索项目招投标制度,加强项目预算、支出和决算的管理;强化项目评审行为监控体系建设,畅通举报渠道。(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规划司,人事司,财务司,基础司,职成司,高教司,民族司,师范司,社科司,思政司,科技司,体卫艺司,语用司,语信司,国际司,学位办,科技中心,留服中心,教科所,高校教学评估中心)
13.加强对重要权力行使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落实《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重点加强对干部任免提名权的监督,坚持和完善部党组讨论任免干部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和讨论任免直属机关、驻外机构干部前同时征求直属机关党委意见的制度;把干部人事部门的内部监督与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有效预防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人事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认真实施《
行政许可法》和《
行政处罚法》,重点加强对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教育项目审批行为的监督,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及其监督,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规范审批程序,实行接办分离,促进依法、公正、透明行政。(牵头单位:政法司;协办单位:办公厅,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