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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9.加强从政纪律建设
  --贯彻执行《教育部工作人员纪律手册》,明确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政治、组织、保密、外事、财务、廉政等六大纪律规范,严格遵守部党组制定的“六个不准”规定和“五条禁令”;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部党组的工作部署,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人事司,驻部纪检组,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
  10.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教育法治建设。教育部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落实《教育部工作规则》,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共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建立依法行政的考核机制、奖惩机制以及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机制;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体制和法律实施反馈机制以及纠错机制;把反腐倡廉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政法司,办公厅,人事司,驻部监察局,发展中心)
  --加强干部和公务员管理。落实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制定直属机关、直属高校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管理办法;制定《教育部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办法》,落实任职回避,推进轮岗交流,规范挂职锻炼;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坚持德、能、勤、绩、廉一同述职、一同测评,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牵头单位:人事司;协办单位:直属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
  --加强公务出国(境)管理。制定实施《教育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办法》,严格直属机关、直属高校年度出访计划审批程序;制定实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直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牵头单位:国际司;协办单位:人事司,直属司,财务司,驻部监察局)
  --加强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完善预算编制与执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完善专项资金审批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研究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直属高校投资行为;开展“小金库”专项清理,建立完善“小金库”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直属高校大额度资金流动的网上监控制度。完善教育部机关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财产报废的审批手续;研究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有关资产监管的制度。(牵头单位:财务司)
  --加强直属高校企业管理。落实《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企业监督管理规定》,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完善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校办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管理。(牵头单位:科技中心)
  --加强高校基建管理。建立按高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的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勘察设计、建材采购、施工和监理队伍遴选等一律通过招投标的制度;健全完善基建项目管理与基建财务管理相分离的制度,实施基建项目工程付款“两支笔”会签办法;大力推行基建项目全程审计;推进基建工程阳光管理,研究制定电子化招标投标办法;完善基建工程廉政制度,严格规范高校领导干部和基建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牵头单位:规划司;协办单位:财务司,驻部监察局)
  --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严格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推进高校建立完善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经费都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逐步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牵头单位:财务司;协办单位:社科司,科技司)
  --加强高校后勤规范化管理,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规范高校后勤市场为重点,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强化后勤日常管理;以规范高校后勤实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后勤实体财务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牵头单位:规划司)
  --加强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管理。改革高校重点学科评选方式,建立学科集体投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重点学科增补和淘汰机制,完善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规范管理的办法。(牵头单位:学位办)
  --加强教材管理。完善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各类教材的审批制度,从立项、编写、审定到编制目录都要坚持阳光评审、集体决策制度;各级教材行政主管和学校教务、图书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教材(含音像、磁盘、光盘等多媒体课件)准入制度,健全完善符合教育规律、国家法律和中央精神的教材选用的制度;教育出版单位要健全出版发行管理制度,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基础司,职成司,高教司,社科司,高教社,人教社,语文出版社,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电教馆)
  --加强中小学办学行为监管。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制定实施《教育部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日常教学、办班补课、教师行为、考试评价以及招生收费等常规管理。(牵头单位:基础司;协办单位:督导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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