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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企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企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质检办〔2008〕43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贡献,各级质检机构要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寓监管与服务之中,根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认真做好服务企业的工作。现就质检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企业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对所有需要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企业,必须坚持做到“履行职责,服务先行”,在进入正常审查程序之前,有关质检机构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免费的先行服务,作为审查的前置条件。

  二、为企业免费提供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培训企业所需检验检测技术人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需要和抽查规范规定的数量。

  三、继续执行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减免政策。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四、减少出口商品抽查检测频次,对于一类工业品出口企业减少型式试验频次,对其中符合要求的企业认可其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逐步推进在用特种设备基于风险的检验方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检验方案,合理确定检验周期,减少企业的运行管理成本。

  六、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外注册,解决企业在国外遇到的通关受阻问题。大力推进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工作,每年推进200个左右的农业单位开展试点认证工作。进一步扩大我国优势的特色农产品和机电产品等的出口。

  七、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放宽直通放行条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将以往需要在内地与口岸两次申报(含换证),两次检验检疫(或查验)的做法变为一次申报和一次检验检疫(或查验)。除规定疫区外,所有地区的进口集装箱装载货物一律放行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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