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各地做法也不统一。主要原因是相关法规和规章对公证机构和公证行为的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最近新出台的《
公证法》第
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该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从
公证法的有关规定看,公证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作出的公证行为属于一般证明性质,在诉讼中作为一种证据来对待。为此,在该法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公证行为,或者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六)关于改进和加强对下指导的问题
在这次会上,不少法院就改进和加强对下指导工作,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些期望和建议,同时希望了解一下对明年的工作安排。这些建议非常中肯,也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进行研究,不断改进和加强对下指导工作。对于明年的工作,我们还没有进行详细的研究和安排,庭领导初步议论了一下,大体思路是:在完成日常办案和其他工作的同时,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从行政审判领域看,目前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当多,我们一定尽最大的努力去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要求。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给予理解,一方面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作为全国法院普遍适用的规范依据,必须十分慎重,每个司法解释的制定都有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我们将本着急用先出、先易后难、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和不追求体系的完整性等原则,抓紧完成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工作;一时难以出台的,可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下发。二是继续完成有关委托调研专题。去年我们选择了一批专题调研课题,委托有关高院进行调研并为起草司法解释做准备,由于今年的工作特别多,没有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检查进展情况,明年还要继续抓好落实,希望有关高院继续给予支持与配合。我们将尽可能多深入下级法院调查研究,使对下指导和调研工作更贴近实际。三是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明年如果没有特别的原因,不准备召开全国性会议了,可考虑多组织一些小型的研讨会或者座谈会,就起草的司法解释和调研专题以及疑难、新类型案件进行专题研讨。四是继续开展行政审判质量效率评查活动。五是检查这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六是根据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必要时与国家法官学院配合开展行政审判培训活动。为改进和加强对下指导工作,我们还准备选择几个中级和基层法院作为联系点,互相学习,互通信息,总结经验,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
(七)
关于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的起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