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十几年来,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和行政审判实践的发展,该法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要求,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目前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纳入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修改议程。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积极改革创新思路、探索新的做法和模式,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果,为出台司法解释和修改
行政诉讼法奠定了基础。
由于目前法律毕竟尚未修改,如何认识和处理好《
行政诉讼法》的完善与依法办案的关系就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在这个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不能过分夸大制度缺陷。现行的《
行政诉讼法》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在立法当初参考借鉴了许多国家的相关制度和经验,既较好地体现了现代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和原则,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特定国情,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尽管现在有些内容已经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但它仍然是一部比较好的法律。因此不能过分地夸大法律制度的缺陷,更不能全面否定。其次,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遵循现行法律制度的关系。我们既不能僵化理解依法办案而反对制度创新,也不能片面强调现实需要而忽视依法审判。在适用法律方面,超出或无视现行法律制度的随意性是不可取的,孤立、片面、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也应当避免。例如,在合法性审查方面不能搞和稀泥,但在一定条件下也不能限制当事人和解的权利。再如,有些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没有可撤销的内容,就只能确认其违法或者无效。又如,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采用繁简不同的诉讼程序,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审理的简易程序,尽可能采用简单快捷的程序结案,提高审判效率。这些理解、解释和实践,是符合
行政诉讼法宗旨、原则和立法原意的。第三,要善于运用现行法律推进制度创新。例如,目前一些地方法院探索管辖制度改革,实行异地管辖、交叉管辖等措施,所谓“异地管辖”、“交叉管辖”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其性质仍然属于指定管辖的范畴,而且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上级法院有权作出这样的决定,因此,这种做法或者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这些规定是适用于个案还是某一类案件,应当从立法目的和精神实质来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即由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决定,或者由上级法院依职权指定管辖。第四,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我们既要采取积极的态度,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选择适当的方式尽可能弥补法律的不足;同时也要持慎重态度,特别是涉及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理解、执行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要逐级向上级法院请示,各地出台的一些改革创新的新举措,至少应当报上级法院备案,不要自作主张,各行其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此外,应当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积极参与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