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如何运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2005年11月1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如何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国务院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出台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关于
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仍应适用。
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如何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
(2005年1月21日 [2005]皖行终字第05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该规定来看,实施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而国务院至今并未制定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在1995年4月25日下发《关于
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27号),该通知规定了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但是,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我院在审理大唐淮北发电厂诉淮北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行政征收上诉一案中,因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四十八条如何适用,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四十八条已明确界定征收水资源费的范围,该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应是授权国务院对征收标准等作出规定。该条仅排除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情形,而大唐淮北发电厂作为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中央直属企业,不属该条排除之列。虽国办发[1995]27号通知规定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大唐淮北发电厂应当缴纳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