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加强工程现场的沟通协调和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及水文等有关资料,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投入;勘察、设计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监理单位要严格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方案、安全方案的落实;各参建单位要针对建设工程的特点,科学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完善并落实施工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程作业,严防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坠落、突水、突泥、爆炸等各类事故。各单位要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使之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事故发生时实施有效的救援。
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企业要认真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方案并严格执行,严禁擅自改变设计施工方法或者简化工序流程,严肃作业纪律。应重视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对围岩变化的预测监控。要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要保证安全投入的落实,严格按照现场安全的实际需要配备人员、配置设备。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加强隐患排查,如发现安全风险,要迅速、正确地做出应急处理并及时上报,该停工的必须果断停工。
四、落实监理单位现场安全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监理规范,健全安全监理制度,落实安全监理责任,严格审查安全方案、严格督促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等相关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现场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缺陷等安全隐患,加强现场巡视,一旦发现威胁到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及时停止作业,整改完毕方能复工。
五、深化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相关单位要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把建筑施工中防坍塌、坠落、突水、突泥、爆炸等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间和安全监控措施,确保限期整改到位。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可能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要责令停工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严厉打击建筑施工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的进度合理、质量可靠和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