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8]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将《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8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交公路41表)
(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交公路42表)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