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1号--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卫生部公告
(2008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二○○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为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现规定如下:

  一、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婴幼儿谷类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每7mg/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