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公正高效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07年11月19日)
同志们:
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今天召开了。这次会议是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行政处置方面的工作基本完成,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工作全面展开的形势下召开的。会议的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好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重要性的认识,研究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下面,我就相关工作讲三个问题。
一、提高认识、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行政处置成果
(一)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背景和目前进展情况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在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体制、机制上的缺陷,证券公司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许多矛盾和问题。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伴随着证券市场的持续低迷和结构性调整,一批证券公司的违规问题急剧暴露,证券行业多年积累的风险呈现集中爆发态势,证券公司面临自行业建立以来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不但严重危及资本市场的安全,而且波及社会稳定,情况十分严重,迫切需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和综合治理。2004年8月以来,针对部分证券公司风险集中爆发的情况,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推开。经过持续三年的不懈努力,证券公司历史遗留风险彻底化解,财务状况显著改善,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明显增强,监管法规制度逐步完善,基础性制度改革取得实质进展。综合治理行政处置方面的工作已于2007年8月底宣告结束,各项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绝大部分被处置公司将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目前,被处置证券公司已基本完成行政清理工作,正全面启动破产程序。到目前为止,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27件,还有4家证券公司将于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正确认识审理好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重要意义,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
在人民法院集中受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期间,适逢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竞争力。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对我们搞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近期,温家宝总理对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在证监会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了取得了积极成效,这对于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提高监管能力,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推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是一项长期工作,任重道远。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后期工作仍须抓紧,以巩固成果。”总理的批示充分肯定了综合治理工作,对下一步的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对此也明确批示,要求我们“继续做好后续工作,力求最佳效果”。应当看到,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是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步骤,虽然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行政处置方面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但是,人民法院全面受理、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工作刚刚开始,这项工作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在司法程序的延伸。被处置的证券公司有许多问题需要通过破产程序加以解决,并在破产清算后退出市场。审理好证券公司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的重要保证。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角度看,审理好这批案件,也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国家中心工作大局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职责所在。我们要充分认识审理好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重要意义,把握全局,认真开展工作,力求取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