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发布《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2008)等认可规范文件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相关人员:
经CNAS全体委员会批准,重新修订的《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2008)和《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2:2008)于2008年6月16日正式发布。
CNAS-R03:2008与CNAS-R03:2006相比,主要变化在于:
1. 删除5.4第三款“如申诉委员会不能就申诉裁定形成决议,则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将意见提交全体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并通过会议或函审的方式做出最终决定”
2. 删除5.5.3中“如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在接到申诉处理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再次提出申诉。”
3. 进一步明确申诉委员会如何做出申诉裁定,即“申诉委会员会主任从申诉委员会中选择5 名与申诉事宜无利害关系的成员组成裁定小组,并指定其中一名成员为组长。裁定应当按照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当裁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定应当按照裁定小组组长的意见作出。”
CNAS决定新版的R03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CNAS-CL02:2006等同采用的是ISO15189:2003,重新修订的CNAS-CL02:2008则是在等同采用ISO15189:2007基础上完成的。新版与旧版文件相比,主要变化在于: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两个定义:3.1认可、3.14质量管理体系;第4章“管理要求”增加4.1.6;重新核对了ISO15189:2007中使用“should(宜)”作为建议而原准则误用为“应(shall)”的内容,予以改正。CNAS同时决定新版CL02文件的实施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