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交换的内容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养老保险的单位参保和欠费信息、应参保未参保单位名单、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人民银行提供贷款单位名单等。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要求
(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数据整理工作,努力提高数据质量,特别是要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和公民身份号码的核对和补录工作,并按时上报养老保险联网数据。同时,要加强劳动保障业务专网的延伸连通工作,尽快将专网连通到辖区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应参保未参保疑似企业名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核对生成,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本地区疑似企业名单的核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并将核准后的信息反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具体流程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逢双月中旬(首次时间为2008年8月)将与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核对生成的应参保未参保疑似企业名单加载到金保工程业务专网中应参未参单位确认系统 (http://zxweb.mohrss,以下简称确认系统);各地应在当月下旬(首次时间为2008年8月)通过确认系统下载应参保未参保疑似企业名单;各地业务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后的应参保未参保企业名单反馈到确认系统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下一个双月的中旬(首次时间为2008年10月)将核准后的应参保未参保企业名单反馈给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三)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与征信系统核对生成的应参保未参保信息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督促企业参保和补缴欠费。
(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异议处理工作,即当企业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提供的参保缴费状况提出异议时,协助提供缴费情况证明。
四、各地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工作要求
(一)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要做好对商业银行使用社保数据的培训和合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宣传和培训,确保社保信息的正确使用,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社保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非法使用社保信息。由于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纠纷,由商业银行自行负责。修改查询授权条款,明示信用报告中含有社保等信息。
(三)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人民银行进行异议处理,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严禁相互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