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为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和个人参保缴费,在已开展9个城市信息共享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巩固和扩大试点成果,进一步促进征信体系建设,提高社会公众参保意识
2006年5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共同签署了《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共享协议》,并下发了《
关于开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18号),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大连、南京、长沙、广州、成都和西安9个城市开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2006年底,双方开始正式按季度交换数据,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目前,9个试点城市的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数据已纳入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反映在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中,供商业银行在审办贷款业务时查询。试点情况表明,企业和个人参保缴费信息在帮助商业银行了解企业遵守劳动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及控制信贷风险方面作用突出,并有效提高了企业和个人参保意识。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利用人民银行提供的贷款单位名单生成应参保未参保企业名单,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供了参考数据。
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数据交换频度
从2008年7月开始,社会保险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试点地区将扩大到所有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交换数据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金保工程联网数据中提取,数据交换频度由原来的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两月一次,即按双月在部一级进行交换。参保数据和贷款单位信息交换从2008年8月开始,核准后的应参保未参保企业名单交换从2008年10月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