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关于受理企业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资格的通知
(农机监(装)发〔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总站(处、所、队),有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农业部印发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选定工作,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同意,我站开始办理企业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资格的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选定工作按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二章定点企业选定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
《办法》第
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向我站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资格,并提供
《办法》第
九条要求的材料。
二、本次受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资格的范围为
《办法》第
二条规定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牌证产品的定点生产资格,暂不受理拖拉机登记证书定点生产资格的申请。
三、此前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我站取消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不在本次受理的申请企业的范围。
四、按照我站《关于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核确认的通知》(农机监(装)发〔2008〕7号)文件要求,此前各有关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各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等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考核表和评议表等继续有效,但按照
《办法》的要求,由于已申报证件类定点生产资格企业的材料中缺少印刷许可证复印件,需向我站补报本企业的有效印刷许可证复印件1份。如已申报材料的企业需放弃申请,可向我站递交撤消申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