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期报送行业核查和年审报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商办建函[2007]34号文要求,明晰经营指标内涵,督促企业按时报送,及时审核汇总信息,按时形成分析报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分别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和每年4月12日前,将本地区典当业季度情况分析核查报告和年审报告正式报送商务部。年审报告应包括年审的组织领导、工作程序及做法,当地典当企业参加年审情况及年审结论,本地典当业年度经营情况、核查和年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违规情况及违规企业,整改措施及效果,政策建议及年审规定的附表等。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审阅本地区典当业季度分析核查报告和年审报告,了解辖区典当业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整改措施,真正将信息核查作为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
四、及时查处违规典当行为。针对各地核查和年审中发现的违规企业和违规行为以及寄售、寄卖等机构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等,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及时查处;发现超过规定限额或跨区域获取商业银行贷款、贷款资金挪用等情况及时向当地银行监管部门通报情况;对于未通过年审且连续两次整改不合格的典当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告,并会同工商部门按年审规定要求,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公告撤销其典当经营资格,责令其退出典当行业。重大事件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五、统筹规划典当行业发展。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综合分析本地经济形势、典当业现状及融资需求等因素,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典当业年度发展规划,确定本地区典当行业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布局原则及政策措施;结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61号)要求,按照规范操作、公开透明、明确职责、从严把关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落实组织领导、办事机构、工作原则、受理、推荐及公示程序等。各地年度发展规划以及新增工作方案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商务部。
六、完善典当公司制度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典当企业依据《
公司法》和《
典当管理办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增加典当制度和业务规则的透明度,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保证规章及制度贯彻落实的执行力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新增典当企业进行行业准入教育,责其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强化经营者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意识,切实遵守经营规则,严格操作程序,保证新入行企业高起点,规范化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