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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医药行业统计制度》的通知(二)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集团),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是指在企业(集团)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集团)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在企业(集团)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集团)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是指在企业(集团)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集团)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在企业(集团)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集团)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是指在企业(集团)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集团)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集团)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集团)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是指在企业(集团)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集团)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集团)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集团)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二)企业集团概况
  1.详细名称:指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企业集团登记注册的名称。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即与企业集团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凡未登记注册的企业集团,其名称可用母公司的企业名称代替。
  2.成立时间:指企业集团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日期。凡未登记注册的企业集团,可以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日期为准。
  3.审批部门:指批准成立企业集团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包括:国务院、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等。
  4.主要产品(活动):指企业集团内获得营业收入份额最大的三项产品或活动。主营业务如果是工业或农业应填报其主要产品的产量(实物量),非工业和农业应填报主营业务的营业收入(价值量)。
  5.本企业集团是否以军工生产为主:指是否主要为国防、军事部门(如航空、航天、船舶、兵器、核工业等部门)生产制造或加工军用产品的企业集团。
  6.本集团是否为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指1991年国务院批准成立的57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发[1991]71号)和1997年国务院批准成立的63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发[1997]15号)。
  7.主营行业类别:指按企业集团主要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分类。本项由统计局或企业集团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行业小类(四位码)填列。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集团确定其主营行业类别时,要将各母子公司(单位)主营业务收入按行业小类分别汇总后,把主营业务收入合计最大的行业小类确定为企业集团的主营行业小类。
  (三)企业(集团)财务指标
  1.年末资产总计:指企业(集团)截止报告期期末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2.固定资产:指企业(集团)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按资产负债表中相应项目填列。
  3.累计折旧:指企业(集团)截止报告期期末提取的各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4.本年折旧:指企业(集团)在本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
  5.累计对外投资:指企业(集团)截止报告期期末母公司和子公司历年对本集团以外的投资之和。
  6.本年对外投资:指企业(集团)在报告期内母公司和子公司对本集团以外的投资之和。
  7.本年对境外投资:指企业(集团)在报告期内母公司和子公司对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之和。
  8.存货:指企业(集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
  9.流动资产平均余额:指企业(集团)在报告期内全部流动资产的平均余额。计算公式为:

  10.应收账款:指企业(集团)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11.负债合计:指企业(集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的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12.流动负债:指企业(集团)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13.银行借款:指企业(集团)从银行借入的各种长、短期款项的总额。
  14.股东(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集团)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执行新会计则的企业(集团)按资产负债表中的的股东(所有者)权益合计填列。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集团)由股东(所有者权益)合计与少数股东权益相加之后填列。
  15.少数股东权益:指企业(集团)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拥有的份额。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集团)填列。
  16.股本(实收资本):指股份制企业(集团)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的资本。非股份制企业(集团)指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17.营业收入:指企业(集团)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集团)由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相加之后填列。
  18.营业成本:指企业(集团) 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支出。按利润表中相应项目填列。
  19.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集团)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营业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产品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按利润表中相应项目填列。
  20.新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集团)在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中销售新产品实现的收入。新产品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并且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21.出口销售总额:指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的商品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中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的商品总额。
  22.销售费用:指企业(集团)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23.管理费用:指企业(集团)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24.税金:指企业(集团)按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25.劳动、待业保险费:指企业(集团)支付的劳动保险和待业保险的费用之和。
  26.职工教育费:指企业(集团)职工教育费用之和。
  27.财务费用:指企业(集团)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28.利息支出:指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
  29.投资收益:指企业(集团)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30.利润总额:指企业(集团)实现的盈亏总额,反映企业(集团)最终的财务成果。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1.应交所得税:指企业(集团)本年利润应交的所得税。
  32.应交增值税:指企业(集团)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合计。按会企01表附表3“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填列。
  33.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指企业(集团)在年度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及有关费用的支出合计。包括:①建筑工程投资,②安装工程投资,③设备工器具购置,④应分摊计入固定资产的费用等。
  34.研究开发(R&D)费用:指报告年度在企业(集团)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的费用支出。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只要实际用于上述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都应计算在内。具体计算办法:可将企业(集团)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上述三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计算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取得。
  (四)企业(集团)劳动工资指标
  1.年末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期末在企业 (包括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下同)工作并领取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企业(集团)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企业(集团)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在岗职工:指报告期期末在本企业(集团)工作并由企业(集团)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企业(集团)支付工资的人员。
  3.其他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期末在企业(集团)工作并由企业(集团)支付劳动报酬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企业(集团)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4.研究开发(R&D)人员:指报告期期末企业(集团)从事研究与发展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研究与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研究开发人员以及为此类活动专门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5.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企业(集团)直接支付给本企业(集团)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本企业(集团)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6.在岗职工劳动报酬:指企业(集团)直接支付给本企业(集团)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7.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企业(集团)直接支付给本企业(集团)全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8.研究开发(R&D)人员劳动报酬:指企业(集团)直接支付给本企业(集团)全部研究开发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五)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单位)一览表
  1.成员企业(单位)名称:指企事业单位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民政、机构编制委员会等部门核准,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名称。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企事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单位所在地:指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包括企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省辖市、州、盟及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行政区划代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最新的行政区划代码可从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查询。
  3.主营行业类别:指按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分类。本项由统计局或企业集团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行业小类(四位码)填列。
  4.登记注册类型: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民政、机构编制委员会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中: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5)中外合资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7) 港澳台合资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8)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9)其他:指上述登记注册类型以外的其他登记注册类型企业。
  5.企业规模:指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中划分的企业规模。该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作为划分依据,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没有规定划分标准的其他行业企业填报“其他”项。
  6.企业(单位)加入集团的年份:指企事业单位以独立法人资格,成为企业集团一个成员企事业单位时的年份。
  7.年末资产总计:指报告期期末企事业单位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8.负债合计:指报告期期末企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9.营业收入:指企业(集团)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集团)由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相加之后填列。

  10.利润总额:指企事业单位实现的盈亏总额,反映企业最终的财务成果。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1.年末从业人员: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附件三:
关于医药行业统计工作分工和统计范围的安排

  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由我部消费品工业司负责,现就工作分工和统计范围安排如下:

  一、工作分工

  医药统计年报的汇总编制和定期报表的汇总工作由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信息中心承担,所有报表统一通过中国医药统计网(www.yytj.org.cn)报送和汇总。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信息中心做好医药行业统计的协调、催报和汇总工作,以及中国医药统计网直报系统的升级维护工作,及时反馈和发布相关经济运行信息。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负责协助配合做好催报、审核、产品目录遴选工作,增强行业统计的服务意识,确保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发布数据的及时、准确、权威。

  二、统计范围

  1、医药行业统计原则上为辖区内全部医药工业企业和医药商业企业。医药行业统计工业企业名录,为医药工业的基本统计范围,实际统计上报的医药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本工业企业名录;医药商业以医药行业统计制度规定的商业企业为上报范围。

  2、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名录纳入的企业进行梳理核对,对于关停并转企业需要说明。对于以非医药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不计入医药行业统计范围。

  3、企业集团公司除上报集团报表外,其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均必须按医药统计制度,单独上报法人单位企业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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