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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五)涉密地质资料的借阅复制。
  1.借阅复制秘密级、机密级地质资料,借阅复制人应出示《证书》,或本人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借阅复制绝密级地质资料,如果该资料不是本单位或其直接下属单位形成的,借阅复制人除出示上述证件外,还应出示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同意借阅复制该资料的批文。
  2.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审核借阅复制人出示的有效证件后,对于出示《证书》的,可直接向其提供借阅复制服务;对于未能出示《证书》,只能出示单位介绍信等其他有效证件的,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借阅复制人提供的工作单位信息,从全国馆网站的“证书信息”栏目中查阅该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并通过电话核实借阅复制人确属于该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人员后,向其提供借阅复制服务。
  3.办理借阅复制服务时,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和借阅复制人都应认真填写《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附录4)的内容。

  附录:1.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略)
  2.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
  3.《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正面样式
  4.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
  5.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摘录,涉密,单独印发)(略)

  附录2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

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单位 信  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单位联系人

姓 名

 

电话

 

姓 名

 

电话

 

传 真

 

申请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个数

 

 

 

借阅

复制

涉密

地质

资料

单位

承诺

一、本单位涉密地质资料存放设施与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了完善的涉密地质资料保密管理制度;

二、本单位严格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利用所复制来的涉密地质资料,对因利用本单位复制来的涉密地质资料造成泄露国家秘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本单位严格保管《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不给无权借阅复制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的人员使用《证书》,对因保管《证书》不严而造成泄露国家秘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本申请书所列联系人为《证书》保管人和对外确认本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人员的负责人。

借阅

复制

涉密资料单位

盖章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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