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1.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加盖本机关公章,但正厅级(含)以上机关可只盖本机关内设机构的公章。
  2.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但正厅级(含)以上事业单位可只盖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公章。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加盖本企业或本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或子(分)公司公章,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可只盖本企业总部或子(分)公司组成部门的公章。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了申请机关公章的《申请书》。
  2.非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除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外,还应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
  (1)事业单位应提交县级(含)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单位应提交有关机构批文复印件。
  (四)《证书》的办理、制作和使用。
  1.《证书》的办理。符合本《细则》规定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向资料保管单位提交符合办理《证书》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天为其办理《证书》(最多可办理5个)。
  2.《证书》的制作。《证书》正面(样式见附录3)应为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用一号宋体加重字并居中)、证书编号(用三号宋体加重字并居中)、发证单位名称和发证日期(用二号宋体加重字并居中),发证单位名称和发证日期处应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行距排版以美观为宜;《证书》背面应为持证单位《申请书》的影印。《证书》用一张A4纸制作,并用透明塑料密封。
  3.《证书》信息上传。发证单位办理、制作完《证书》后,应当天将该《证书》的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五项内容上传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全国馆应在收到发证单位上传信息的当天,将其编录加载到全国馆网站的“证书信息”栏内,以便其他资料保管单位向外提供借阅复制服务时核实借阅复制人的身份用。
  4.《证书》的使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印发的《证书》,在全国各省(区、市)资料保管单位通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